潮州市潮安区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申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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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潮安区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申报制度(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为核心的产业项目。第三条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市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各产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标准文本。第四条区产业主管部门依职能负责本行业由
2、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拟落户我区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由该项目所属区产业主管部门牵头配合上级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做好认定方案草案、产业项目监管协议草案及用地竞买资格条件草案的拟定工作,并就项目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安置补偿落实情况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第五条镇(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的监管工作,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第二章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第六条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实行认定申报制度,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市人民政府认定范围之外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程序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符合
3、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用地规模在IOO亩(含)以上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二)企业上一年度纳入统计的产值(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或高质量发展贡献不足500万元的。第七条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项目必要性、可行性、选址、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其中,项目必要性应当就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区已有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论证,跨行政区域引进项目的应明确再次供地的理由;建设规模应当与企业贡献相适应的情况分析;(二)引进社会投资医疗卫生项目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应对片区现有医疗卫生条件是否满足需求进行分析论证;引进社会投资教育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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