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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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市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根据淮安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淮政发2002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市直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第一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各企业,部省属驻港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第二条市直各企业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列入市直管理。第三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上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委托市地税部门按月或按季征收。职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60%缴费,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社
2、会平均工资的300%缴费。第四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怀孕后,需在产前门诊建卡及生育的,应由单位或个人凭准生证、职工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卡”。女职工本人凭“生育保险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计划生育范围内的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由单位或个人凭单位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定点就医手续。第五条女职工因生育、生育引起的疾病、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凭医保经办机构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服务项目(具体项目见附表)且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
3、构结算。女职工就医时所发生的生育保险服务项目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需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女职工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提供。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明确。第七条女职工在就送期间,因医疗事故等原因引起的相关疾病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因产科意外或高危分娩等生育引起的疾病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特殊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可先行抢救、治疗,5天内补办报批手续,相关费用可单独列项结算。第八条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以缴费基数计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或一次性补偿金由企业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先行垫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与企业结算一次。结算时,企业须提供准生证、独生子女证、生育者本人身份证等有关材料。第九条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待企业补缴齐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第十条企业、职工或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除追回全部金额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IOOo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本细则由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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