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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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审核、核查以及日常监管依托该系统开展;建立城乡规划编制
2、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业绩、合同履约、行政处罚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风险预警和信用监管,依据风险和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资质,应当申请乙级;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2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第六条申请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
3、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各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环境、经济学、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业、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数不少于3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2人,共不少于10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环境、经济学、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业、地质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数不少于10人;(S)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10人;(四)
4、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牵头承担并完成相关空间规划项目不少于5项,且承担项目总经费不低于600万元。成立不满5年的,业绩要求按已满年度等比例计算。第七条申请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环境、经济学、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业、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
5、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环境、经济学、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业、地质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数不少于5人;(S)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3人;(四)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规划师,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超过2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超过1人。隶属于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
6、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S)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请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退休证等;(六)工作场所证明材料。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牵头承担并完成的相关规划业绩情况;申请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根据实际提交相关业绩情况。第十条资质许可机关收
7、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S)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十一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及时予以公告。资质许可机关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核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许可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许可的情况录入全国城
8、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证书正本、副本各一份,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已领取的纸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不再补发。第十三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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