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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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工作,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V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发通(2018)54号)、生态环境部、高法院、高检院、科技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
2、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3)31号)、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8)30号)、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实际需求、发展趋势和鉴定资源等情况,重点在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
3、境损害鉴定、其他(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环境损害鉴定等生态环境损害领域,合理规划布局,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鼓励和支持在省会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依托高校、科研机构或者环境类重点实验室等优质社会资源设立高资质、高水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优先在长江干流、重要支流沿线有序发展急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适应诉讼活动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第三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司法厅建立四川省地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申请从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4、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每项鉴定业务领域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二)有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且对应的资质认定项目为: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等常规环境检测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明确具体业务范围以及对应的仪器设备、鉴定人,同时做好评审准备工作。第五条申请人申请从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的,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并依照本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由省司法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第六条申请人如遇自身准备不足、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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