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过程中的特殊待遇需要赔偿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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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才引进过程中的特殊待遇需要赔偿吗在北京、上海等直辖市,如果引进特殊人才的话,公司会以办理当地户口为条件,吸引众多能力强、学历高的候选人参与应聘。如果公司将这些人才的户口手续办理之后,新员工就提出离职,公司要求离职员工赔偿相关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吗?或者说,人才引进过程中的特殊待遇,需要赔偿吗?今天就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有所启发!案例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参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系留学回国人员,于2023年4月21日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至2023年4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2023年4月22日,双方签署特殊待遇协议
2、,协议约定鉴于乙方(即王某某,下同)愿意入职甲方(即甲公司,下同)成为甲方的正式员工,且要求甲方利用自身资源和条件为乙方办理上海市户籍;乙方理解并确认,上海市户籍的获得对其具有较高价值以及潜在利益,且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甲方自身具有一定资质以及甲方专人负责为其办理;乙方认同甲方为其办理户籍的过程中需要产生必要的办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使用费、工本费、人工费等;乙方理解并认同,对本协议任一条款的违反,均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将对甲方造成损害。故此,现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该特殊待遇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一、甲方同意乙方入职后,根据国家政策以及自身资源,为乙
3、方提供特殊待遇,为其申请并办理上海市户籍;二、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为乙方申请落户成功的,自乙方获得上海市人社局落户批复之日起,乙方至少在甲方处工作满二年。在该期间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则双方应续签劳动合同,所续签的劳动合同(或其相应补充协议),最终到期日应不早于乙方获得落户批复之日起满二年。乙方确认如在上述工作期限内乙方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则工作期限应相应延。三、乙方确认并同意:在乙方获得上海市户籍落户资格之日(包括已获得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公告或相关批复)后,乙方届时无论因何种原因提出离职或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均视为乙方违约。四
4、、乙方确认,如其违反本协议的,不仅将造成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使用费、管理损失费、办理人员工资及交通费损失、工本费等损失,还可能导致甲方丧失次年度引进非上海户籍生源人才办理上海市户籍落户的资格。五、根据乙方违约将造成的甲方损失程度,乙方同意,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提前离职的,应赔偿甲方十万元损失。如届时该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乙方追偿。该赔偿款应在乙方提出离职申请后7日内支付。乙方理解并确认:该赔偿是基于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甲方损失所引起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按月支付,在乙方未按月支付赔偿前。2023年6月25日,经甲公司申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甲公司经审
5、核,同意留学回国人员王某某办理上海常住户口。同年7月3日,王某某至相关机构办理将户籍由江西省迁移至本市的落户手续。7月9日,王某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甲公司明确表示基于特殊待遇协议之约定要求王某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未果。10月8日,甲公司为王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23年10月13日甲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某某赔偿甲公司损失10万元。2023年12月15日该委作出裁决,裁决王某某应支付甲公司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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