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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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和徐州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地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配套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第三条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各镇、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本辖区配套费的征收。市财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2、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属地镇(区)缴纳配套费。第五条配套费各街道、开发区、高新区按照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的征收标准,其他镇区按照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的征收标准,建筑面积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第六条配套费的减免按照国家、省和徐州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39号)相关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四)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第七条符合减免规定
3、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属地镇(区)出示以下材料: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或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项目的批复O国家、省和徐州市另有规定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区项目配套费减免手续由项目建设方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局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镇(区)初审辖区内项目配套费减免申请,经市住建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属地镇(区)应当对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面积进行复核。面积有差异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补征或者退费。第九条配套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第十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属地镇(区)应当依法追缴。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X月XX日。原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邳政办发(2015)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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