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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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8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表说明:条文中删除内容用双删除线标示,新增和更改内容用黑色加粗字体标示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推遵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四川省生态
2、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省、市(州)人民政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省、市(州)人民政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杆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六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
3、者机构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协商的活动。第五条生态环境损需赔偿磋商是指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协商的活动。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者机构办理的,应当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开展磋商工
4、作,其他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第六条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或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机构办理的,应当由牵头部门或机构组织开展磋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第七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组成人员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自行决定,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第七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组成人员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自行决定,可视情
5、况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征求意见稿)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代表或者社会公众等参加磋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代表或者社会公众等参加磋商O第八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制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并在确定的磋商会议15日前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磋商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赔偿义务人基本信息;(二)磋商小组组成;(三)损害事实,有关证据及赔偿事由;(四)鉴定评估
6、意见;(五)拟开展磋商的时间、地点;(六)委托代理权及提前办理委托授权手续等注意事项;(七)赔偿义务人答复要求及未提出答复的法律后果;(八)其它事项。第八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制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并在确定的磋商会议7日前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磋商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赔偿义务人基本信息;(二)磋商小组组成;(三)损害事实,有关证据及赔偿事由;(四)鉴定评估意见;(五)拟开展磋商的时间、地点;(六)委托代理权及提前办理委托授权手续等注意事项;(七)赔偿义务人答复要求及未提出答复的法律后果;(八)其它事项。第九条赔偿义务人应当自磋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解反馈意见,表明
7、是否同意磋商。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同意磋商。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中存在两个以上赔偿义务人的,其中部分义务人拒绝磋商的,不影响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其他赔偿义务人在其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范围内开展磋商。第九条赔偿义务人应当自磋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反馈意见,表明是否同意磋商。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同意磋商。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中存在两个以上赔偿义务人的,其中部分义务人拒绝磋商的,不影响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其他赔偿义务人在其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范围内开展磋商。第十条磋商会议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及背景情况;(二)磋商小组代表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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