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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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0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表说明:条文中删除内容用双删除线标示,新增和更改内容用黑色加粗字体标示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1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G斗委外-/出6)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省、市(州)人民政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省、市(州)人民政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对生东环境成生负在
3、赔偿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执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义务人依法缴纳;拒不缴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五条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执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义务人依法缴纳;拒不缴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六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其他非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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