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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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上证公告(2023)27号)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新一轮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中的作用,本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进行修订(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http:“),进入“规则”栏目下
2、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市公司管理一部,邮政编码:200127o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征求意见稿)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6月12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引导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
3、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情况。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期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也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
4、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一)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情况,包括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信息披露业务操作是否及时、准确,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三)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四)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五)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六)上市公司支持本所工作情况;(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二)披露的信息是否
5、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者重要数据错误。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二)提供的文件是否齐备;(三)披露信息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九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6、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更正公告等(如需);(三)是否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的问题,及时回复本所问询,并补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第十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是否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透露或者泄漏其他投资者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重大信息;(二)信息披露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是否因信息泄露而出现异常波动;(三)重大信息是否提前泄露致使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外出现相关报道或者市场传闻;(四)同时
7、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是否在境内同时披露;(五)是否按规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本所报备,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第十一条本所对上市公司提交业务操作申请、信息填报及文件报送的及时性、正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是否依据本所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承诺等,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交业务操作申请;(二)提交的业务操作申请是否内容完整、附件齐备,是否符合本所相关业务操作规则的要求,是否存在重大错漏;(三)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填报并持续维护公司基本信息、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候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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