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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中心编制了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中心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本中心公开政府信息,遵循
2、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本中心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中心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中心申请公开。二、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本中心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中心编制的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XX政府门户网站的本机关网页查阅,也可以到或本中心综合科咨询。(二)公开形式本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分别为:XX政府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XXXXXXXX
3、Xxxxx,微信公众号: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博: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点为本中心综合科。本中心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中心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中心申请获取。本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受理机
4、构1 .本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2 .办公地址:XXXXXXXX3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4 .联系电话: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XX,邮箱:XXXXXXXXXX。(二)提出申请向本中心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中心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
5、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邮箱、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2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中心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三)申请处理本中心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本中心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
6、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中心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中心已经主动公开范围的,本中心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中心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4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中心将全部
7、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5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四)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省大数据发展局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X数函20XX)XX号)文件执行。四、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三)本中心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四)本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五、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心监督部门法规稽查科投诉。监督电话:XXXXXXXO地址:XX市XXXXXXXXXXX,邮编:XXXXXXXO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