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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我矿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人人有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各级领导、各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第四条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2、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春晨副组长:孙进步王堂民张建国万忠明成员:靳永亮秦克文陶宏志甘怀军吴义东田金鑫申丙军李映佩熊有虎张贵凡蒋柱山夏建元邵晶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环科办公室主任:靳永亮成员:申丙军朱强军包晓倩张鹤第七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中心设在调度室,主任由秦克文兼任。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组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1、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2、制订(修改)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职业
3、危害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3、制定我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5、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6、监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责成有关部门按期解决。7、经常听取各单位、各部门员工关于职业危害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8、对矿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9、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和康复。第九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职责:1、设张鹤、包晓倩为专职职业卫
4、生管理人员,负责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2、落实我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制定的各项工作。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危害管理先进经验。4、组织开展员工岗前、岗中、离岗职业病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日常监测,做好登记、上报、建档等工作。6、向员工配备、发放符合要求的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做好记录并存档。7、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危害安全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9、负责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并提交事故报告。1
5、0、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档案,做好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第十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中心职责: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突发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演练。2、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接警工作。3、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4、协调、组织生产,保证生产作业环境安全可靠。第十一条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和开展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职业危害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危害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职业病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危害安全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档案,做好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第十二条各单位职业健康职责1、安环科负责全矿的职业健康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制定矿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矿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矿职业卫生档案;开展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和申报
7、工作;矿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矿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监察、奖惩和考核。2、综合科负责矿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向员工告知职业病危害,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报告、员工职业病诊断、安排职业病人进治疗和康复、职业病人的评残及有关待遇落实等工作,保障员工职业健康的权益;协助组织员工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工作。3、财务科负责保障职业健康各
8、项费用落实,建立职业健康费用投入使用台账。4、工会和职工代表的职业健康职责:(1)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改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送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或隐患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2)监督检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落实情况。(3)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本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4)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危及职工生
9、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要求单位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5)宣传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维权意识和技能。(6)工会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接受员工投诉,并同有关各方协调,维护员工合法权益。5、各单位职业健康职责(1)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2)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职业危害及防治知识的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督促本单位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4)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积极组织抢救。第十三条各岗位职责1、各岗位员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矿有关规定,严格按职业病操作规程操作。2、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3、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工作中做好个人防护。4、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5、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矿安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