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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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福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福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管理,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福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内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工作。第三条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严格审批、严格管理。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是辖区内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主管部门,负责已出让国
2、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依法制定和修改福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审批管理的相关政策;(二)受理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申请并进行审核;(S)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申请进行核查;(四)建立台账,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五)指导、监督各街道办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日常监督检查、到期拆除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职能
3、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开展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各街道办负责对已批的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进行日常监管,对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改建、扩建,未按照审批内容建设、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依法进行查处,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与区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相互告知机制,告知内容包括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规划许可等信息,确保信息互通共享。第三章建设要求第七条已出让国有土地上可建设的临时建筑范围包括:(一)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二)施工或勘察类临时建筑;(S)经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
4、门认定,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四)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五)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的临时建筑;(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临时建筑。第八条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二)已列入城市土地整备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路段的;(三)城市快速道路、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四)影响防洪、泄洪及河堤结构安全的;(五)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
5、下管线的;(六)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且未做好相关防御工作、未消除安全隐患或存在矿产压覆的;(七)位于福田中心区范围内的;(A)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七)项福田中心区指北至莲花路,南至滨河路,东至彩田路,西至新洲路所围合的区域。第九条除建设工程项目红线范围以内的建设施工配套用房外,在已出让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依本办法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第十条在已有建筑物的土地上新建临时建筑,申请人应当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书面同意,并且必须取得受到临时建筑项目建
6、设和使用直接影响(含通风、采光、气味、光污染、给排水、通行等)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一条在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筑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许可前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并根据居民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公示或者听证工作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第十二条在已出让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十三条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原则上不得临街开门,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总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因特殊工艺要求需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的,应由相关区产业部门或申请人所属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经专题
7、论证确认后,可按实际需要合理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因地形高差等特殊情况需建设底层架空层,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底层架空层用于公共活动空间、停车场等公益设施的,该底层架空层不计入临时建筑层数。第十四条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如采用装配式建筑,应选用方便拆除的结构形式。第四章申请、受理和审批第十五条申请已出让国有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2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3 .土地权属证明(含宗地图或红线图);4 .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要求的设计文件;5 .遵守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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