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跟踪调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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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生跟踪调查管理办法为全面检验我校培养人才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状况,对学校的教学改革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能够适应社会需求,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毕业生跟踪调查管理办法。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跟踪服务是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切实搞好就业工作,做好毕业生的“售后服务”,建立起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毕业生,可享受学校的就业跟踪服务待遇,跟踪服务期为一年。第三条毕业生就业离校时必须作好详细登记,领取毕业生就业安置信息反馈表和毕业生就业安置跟踪调查表。所在专业科应为每个学生建立个人就业档案和跟踪服务台账(包括工
2、作地点、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第四条毕业生到就业单位后,根据了解到的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毕业生就业安置信息反馈表填好后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各专业科就业工作小组。若有升职、调资、奖惩、转岗、辞职、跳槽等变动情况,也必须及时通报各专业科就业工作小组,以便学校及时了解情况。第五条建立定期回访制度,以保证实时了解学生的工作、生活动态。(一)毕业生所在专业科就业工作小组必须在学生离校两周之内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学生到就业单位后的详细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校企合作办。(二)校企合作办应在6个月内对就业人数10人以上的单位进行上门回访,掌握毕业生工作的实际情况。(三)
3、毕业生在就业单位工作满3个月时,必须将毕业生就业安置跟踪调查表填好后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各专业科就业工作小组。第六条做好二次安置工作,保证就业质量。(一)毕业生所在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宣传时出入较大或就业后一段时间待遇下滑,致使毕业生无法继续在就业单位工作的,学生可申请二次安置,学校也可“召回”毕业生,进行二次安置。在跟踪服务期内,若因企业原因(如用工企业不履行招聘承诺、裁员、停产、倒闭、拖欠工资、违反劳动法等)造成学生辞职或辞退,学校将进行再次推荐就业。(二)企业认为暂不能胜任或暂不能适应工作的学生,学校应将其“召回”,针对市场需要进行免费“回炉”再培训,加强综合技能的训练与提高,直到胜任就业岗位,达到用人单位要求,学校再为其安置就业。(三)凡要求再次推荐就业的学生必须到校企合作办报名登记,通过企业或学校组织的招聘面试后才能进行再次安置。第七条在跟踪服务期内,若学生在企业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将积极派人协助家长赴企业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凡是被企业辞退的学生,学校终止其跟踪服务,不再进行就业安置。第九条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不向学生收取服务费。第十条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于2023年5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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