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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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以及城乡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
2、招(聘)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台湾、香港、澳门居民适用本办法,外国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其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第四条【经办机构】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具体业务经办或管理监督的机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的业务经办和管理监督。(二)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委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业务经办。(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可以负责残疾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3、工作。(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委托社会力量承担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的业务经办。第五条【证卡合一】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工作,社会保障卡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主要凭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已发放尚未失效的就业创业证继续有效,可与社会保障卡同时使用。劳动者确需提供就业创业证作为办事凭证的,可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或到经办机构打印电子证照。第二章就业登记第六条【登记条件】处于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现就业后,可以办理就业登记。第七条【单位登记义务】用人
4、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辞退劳动者,应当由用人单位注销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的,无需为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但应按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用工情况。第八条【单位登记方式】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实行社保登记和就业登记统一办理。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视同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按规定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视同变更或注销用工单位信息登记。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任一险种)增员登记的,视同为相应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所有险种)减员登记的,视同注销相
5、应人员的就业登记。第九条【个人自愿登记】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的,由本人以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但自主创业且在其创业主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应当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第十条【个人登记方式】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实行全省通办。城乡劳动者可以选择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一经办机构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第十一条【承诺制办理】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实行承诺制办理。劳动者办理时需持本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下同),如实填报个人信息
6、、就业类型、就业内容、就业时间、就业地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二条【个人变更注销】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向任一经办机构申请变更、注销本人的就业登记。第十三条【主动注销的情形】经办机构应建立定期数据核查比对机制,通过比对社保、公安、工伤鉴定、残疾人、征兵、教育、司法等数据掌握劳动者状况变化,发现登记就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注销其就业登记:(-)已登记失业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四)已移居境外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第十四条【告知义务】经办机构
7、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就业登记的办理、变更、注销情况和原因告知劳动者本人,但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十五条【登记条件】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处于劳动年龄内和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本章所称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的地点;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第十六条【登记渠道】失业登记实行全省通办。城乡劳动者可以选择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一经办机构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第十七条【承诺制办理】失业登记实行承诺制办理。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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