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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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共有物业和共有资金,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北京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即共有资金使用规则。第二条【共有物业的范围】第一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物业,是指在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专有部分物业、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以外所有部位和所有共用设施设备,共有物业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包括:(一)共用部位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物的基础
2、、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门厅、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电梯井、架空层、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绿地、道路、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单车及摩托车停放区域等;(二)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设备、共用供排水设施(包括建筑区划内共用的管道、管渠、出户管、接户井、接驳井、检查井、水质检测井、雨水口、泵房、水箱、加压水泵、闸门井、雨水径流控制设施、隔油池、沉淀池等供排水设施设备)、公共照明设施(包括照明供电线路、路灯)、安防设施、消防设施、通信设施(包括通信线路、通信管道、通信暗管)、避雷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燃气管道、沟渠、池、井、信报箱、宣传栏等;(三)红线范围内的从
3、地下到楼顶的其他所有专有产权之外的场所或活动空间;(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三条【共有资金】本规则所称共有资金,包括:(一)共有物业收益,具体包括:1、电梯、外墙、楼顶、户外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布的广告收益;2、利用公共配套设施,如活动场地等经营收益;3、占用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停放车辆的收益;4、商业或促销类型的活动进入小区的产生的收益,包括摊位租金、摊位费、入场费和场地费等;5、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被损坏或违法使用得到的赔偿或收益;6、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等;7、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
4、8、其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益;(二)其他合法收入:1、孳息;2、业主委员会为维护全体业主公共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胜诉后获得的败诉方支付或者赔偿的收入;3、其他合法收入。第四条【基本原则】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实行业主决策、利益共享、公开透明、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各方监督】小区业主共有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小区的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配合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第二章共有物业的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共有物业权利归属及限制】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物业归业主共
5、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进行侵占、处分。业主对共有物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第七条【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小区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本规约以及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第八条【共有物业的安全防范及维修】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物业由小区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就是共有物业管理人。共有物业管理人、使用人对其所管理或使用的共有物业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共有物业管理人应当加强对物业天面、外墙、楼梯间等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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