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屠宰检疫规程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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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屠宰检疫。2.检疫范围及对象2.1 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2.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3. 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3. 3待宰家禽临床检查健康。3. 4同步检疫合格。3. 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4.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4. 11检疫申报单。4. 1.2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4. 1.3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4. 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4. 3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宰前检查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家禽信息是否相符。5.2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家禽和随机抽取的
3、家禽(每车抽60100只)。5. 3结果处理5. 3.1合格的,准予屠宰。5. 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5. 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5. 3.2.2发现病死家禽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5. 3.2.3现场核查待宰家禽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5. 3.3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家禽,可以急宰。6. 同步检疫6.1 屠体检查6. 1.1体表。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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