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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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及其原毛、绒的产地检疫。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1.1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2.1.2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家禽的原毛、绒。2.2检疫对象2.2.1鸡、鸽、鹤鹑、火鸡、珍珠鸡、雉鸡、鹅古鸟、鸵鸟、鹏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2.2.2鸭、鹅、番鸭、绿头鸭: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痘。3.检疫合格标准3.1家禽31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1.2实行风险分
2、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3.1.3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3.1.4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1.5临床检查健康。3.1.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2原毛、绒3.2.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2.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3.2.3供体动物符合3.143.1.5的规定。3.2.4原毛、绒按有关规定消毒。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4.1.1家禽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1检疫申报单。4.112需要实施检疫家禽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
3、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4.1.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4.1.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4.1.2原毛、绒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2.1检疫申报单。4.1.2.2需要实施检疫原毛、绒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4.1.2.3原毛、绒的消毒记录。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4.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
4、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4.3查验材料4.3.1家禽4.3.11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4.3.1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查验饲养场(户)分级管理材料。4.3.1.3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确认家禽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3.1.4查验饲养户免疫记录,确认家禽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5、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3.1.5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4.3.1.6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4.3.1.7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4.3.2原毛、绒4.3.2.1按照4.3.1.1、4.3.1.3、4.3.1.4规定查验相关材料。4.3.2.2查验原毛、绒的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4.4临床检查4.4.1检查方法4.4.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家禽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
6、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性状等。4.4.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排泄物以及嗦囊内容物性状等。4.4.2检查内容4.4.2.1出现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绢、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4.4.2.2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神经症状;缩颈闭眼、冠髯暗紫;呼吸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嗦囊肿胀;下痢;产蛋减少或停止等症状的;或少数禽突然发病,无任何症状死亡的,怀疑感染新城疫。4.4.2.3出现体温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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