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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日常使用中的涉税规定总结发票工作一直是财会人员工作的重中之重,财会人员在处理发票问题时,极易犯错误。现就目前易出现的发票问题总结如下。1.公司班车运费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I11号)的规定,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
2、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则不可抵扣。2、由旅行社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问题】企业员工出国考察,由旅行社代为安排相关住宿等,由旅行社开具相关发票,可以凭该发票税前列支吗?【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3、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3、航空运单能否视同发票在税前扣除【问题】我公司经常有出差人员购电子航空客票,以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这种航空运单可否视同发
4、票在税前扣除?【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量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根据上述规定,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区别专用发票除具有普通发票
5、的功能与作用外,还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凭证,与普通发票相比,它有以下区别:(-)使用范围不同专用发票一般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从事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而普通发票则可以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所有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二)作用不同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商事凭证,而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事凭证,还是一种扣税凭证。(三)票面反映内容不同专用发票不但要包括普通发票所记载的内容,而且还要必须记录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帐户和税额等。(四)联次不同专用发票不仅要有普通发票的联次,而且还要有扣税联。(五)纳税人使用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普通发票,不可以自开增值税专
6、用发票(特殊行业除外,不在此处详细解释)。有开具专票需要的,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取得专用发票不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可以自开普票,同时可以自开专票。取得专票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六)账务处理不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业务取得普票和专票是一样的账务处理,不单独体现进项税额,将税额计入相应购进业务科目的成本和费用中。销售业务中,不管开出普票还是税务代开专票都需要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业务取得普票和小规模的账务处理一样,取得专票,需要单独体现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处理。发生销售业务时,不管是自开普票还是专票都需要,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处理。5.
7、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都需要登报说明吗【问】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都需要登报说明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