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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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区、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及分项赋分验收方法得分备注(超出验收范围的内容)建设标准化场所建设(12分)1 .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在临街一层,面积达到200平方米,接待区与等候区相对分离,半开放式办公。(5分)2 .大厅应设有柜台,高80cm*宽1m,柜台前设置座椅(1分)。3 .中心应设置有背景墙(2分)、门牌标识(1分)、指示牌(1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1分),各项设置应符合(宁司通(2017)114号)文件要求。实地查看办公设施(15分)1 .大厅应配有电话、电脑(连接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高拍仪、身份证识读器、资料柜等办公设施(每项1
2、分,共10分)。2 .等候区应有座椅、饮水机、书报架、视频播放设施、自助查询设备、电子监控设施、公共法律服务宣传资料、书写台、意见箱及应急医用设施等,(信息化设备参数应符合宁司办(2018)36号)文件要求)。(每项0.5分,共5分)(40分)功能区划分(13分)1服务大厅功能区划分合理,有接待柜台区、等候休息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区、特殊功能区。(每项1分,共5分)2.特殊功能区要独立设置私密咨询室、人民调解室。(每项1分,共2分)。根据工作需要和场地情况可设置会议室、资料档案室、办公室。(有一项加1豆,最高不超过3分)服专业化岗位设置(8分)1 .设置法律咨询岗、法律援助岗、人民调
3、解岗等必设岗位。(每项1分,共3分)。2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公证受理岗、行政审批岗、律师服务岗、司法鉴定岗、投诉受理岗等选设岗位。(只要有选设岗即可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实地查看人员配备(10分)1基本岗位设置应配备9名人员,其中1名律师,5名人民调解员,3名法援工作人员。(每项1分,共9分)2.工作人员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开。(1分)业务开展(12分)1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每项2分,共6分)2 .开展法治宣传,安置帮教,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政审批等工作。(有一项可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3 .法律咨询一般现场予以解答;缩短审批时限、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远程视频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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