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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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保障机制机制一:设立门槛高*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银保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解读:保险公司成立是需要到银保监会申请的,银保监在审查申请的时候,不仅要依照本法关于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从宏观上保证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使保险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目前保险牌照的申请难度也只有行业内清楚。真的是一张难求。*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纪律,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
2、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保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解读:这条规定开保险公司的人不是有钱就行,还必须要有人品。同时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任职高管人员,和公司经营及公司章程的具体细节要求。可以说保险的公司的经营的各个细节,银保监都把控着的。机制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为实缴货币解读:本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
3、本金,而且必须是实缴货币,是存到银保监会指定的银行。注册资本金随着公司业务的增大,也是需要按照比例进行追加的。这笔钱只有碰到大额赔偿和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才能拿出来,否则是不可以动用的。也是保证了保险公司理赔的及时性和可靠,目前市场上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都是远远高于这个数字的。基本上都是几十亿到几百亿。机制三: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
4、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解读:保险公司不是不可以解散的,但是只有三种情况可以解散,分立,合并或依法撤销。但是解散的时候银保监会进行介入的,保险公司保单必须要有接手,并继续履行保险责任。才可以宣告解散。如果客户保单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不允许解散的。具体案例可以参考安邦保险的解散,其实2018年银保监接管安邦保险后,安邦保险的业务由大家保险接手了,保证了安保保险的客户利益后,今年9月14日才宣告解散。对
5、于消费者来说也可以理解为人寿保险公司是不可以“破产倒闭的二因为保险公司是社保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出现问题,社会和金融体系都会出现动荡的。机制四:保证金制度*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机制五:责任准备金制度*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机制六:公积金制度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机制七:保险保障金制度*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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