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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应急危化二20233号)一、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通用1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外包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未经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重要岗位人员未按照法规要求经井控技术培训合格。2 .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或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 .两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明确作业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
2、查与协调。4 .在运行的油气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上动火作业,或进入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缺氧窒息风险、情况不明的受限空间作业,或进行潜水作业,未经审批或作业前未确认安全条件。5 .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硫化氢防护装备及检测设备。6 .未按法规、标准要求设置或擅自关闭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紧急关断系统,或现有系统主要功能失效且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7 .划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0区、1区和2区的生产作业场所未按法规、标准的要求设置、使用防爆设备设施,或防爆设备设施失效。8 .油气生产系统、火气探测系统的报警或联锁关断信号旁通未按控制
3、程序进行管理。9 .未依法编制或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依法组织消防演习、弃平台(装置)演习、井控演习、人员落水救助演习、硫化氢泄漏演习。10 .海洋石油设施未制定并执行防台风应急预案。11 .未按法规、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系统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12 .救生艇(筏)的配置或布置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或救生艇的释放、动力、供气功能失效。13 .企业未建立并执行井控、硫化氢防护、变更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二、海洋石油固定平台适用1 .井控设备未按法规、标准、设计的要求配置、安装、试压、检验,不能满足关井和压井要求的;地质录井在用气侵、溢流监测报警系统主要功能失效或擅自停用。2 .石油钻机和修井机
4、未配备天车防碰系统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井架未经检验合格。3 .区域探井和高压、高含硫、高产油气井钻(修)井作业未经开工验收合格,未经建设单位批准钻开油气层或打(射)开目的层;现场配制的钻(修)井液密度和PH值及储备加重钻井液、加重剂不符合设计要求。4 .固井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且未采取技术措施。5 .气井、自喷井未按法规要求安装井下安全阀或井下安全阀功能失效。6 .靠船侧的布置于导管架外侧的在生产油气输送立管未采取防碰撞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失效。7 .采油(气)井的持续环空压力超过对应外层套管最小抗内压强度的80%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8 .海上固定式生产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经
5、对主结构安全评估合格并经发证检验机构确认继续服役。9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未取得发证检验证书或证书失效。10 .实际建设内容与批复存在重大变更且未依规办理变更手续。三、海洋石油钻井平台适用1 .井控设备未按法规、标准、设计的要求配置、安装、试压、检验,不能满足关井和压井要求的;地质录井在用气侵、溢流监测报警系统主要功能失效或擅自停用。2 .石油钻机和修井机未配备天车防碰系统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井架未经检验合格。3 .区域探井和高压、高含硫、高产油气井钻(修)井作业未经开工验收合格,未经建设单位批准钻开油气层或打(射)开目的层;现场配制的钻(修)井液密度和PH值及储备加重钻井液、加重剂不符合设计要求。4 .固井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且未采取技术措施。5 .危险区与非危险区应相互隔离,中心控制室和应急设备处所应设在非危险区。6 .自升式钻井平台插桩作业前未根据井场调查报告进行风险分析并完成应急预案。7 .平台结构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留存检验证书。四、海洋石油浮式生产储油装置适用1 .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原油舱超压和真空未设置两级保护或两级保护功能失效。2 .有水下生产系统的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0),气井、自喷井未按法规要求安装井下安全阀或井下安全阀功能失效。3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未取得发证检验证书或者证书失效。4 .实际建设内容与批复存在重大变更且未依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