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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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
3、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第十条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
4、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综合管廊规划确定的所有管线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各管线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入廊需求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地下综合管廊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第二章运营与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维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综
5、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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