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南郊街道工业片区改造工程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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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城区南郊街道工业片区改造工程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南郊街道工业片区改造工程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6)58号)。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
2、施细则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温鹿政办(2023)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第一部分概况一、征收范围吴桥路52号、鹿城区飞霞南路3号、鹿城区飞霞南路7号。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具体范围以鹿城区南郊街道工业片区改造工程一期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三、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签约搬迁期限:2023年4月9日2023年6月30日下午5时。第二部分原则和规定一、房屋补偿主要原则(一)
3、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二)被征收房屋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未经登记房屋属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三)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实
4、施单位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四)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人数等因素。(五)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本项目腾空截止日前签约腾空房屋的,货币补偿及相应奖励补助等款项自本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六)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补助与奖励。(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征收补偿相关情况的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二、评估有关规定(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
5、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在交付结算时应在原市场评估比准价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结算价格。第三部分工业用房一、工业用房概念: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
6、,以及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经登记建筑。合法工业用地是指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工业用房容积率低于1.5的,可按1.5换算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18元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三、搬迁费:设施设备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拆装以及存货原材料的搬运等费用,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一)可移动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0%或者货物运输、设备拆装调试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书面选择
7、具体补偿计算方式,逾期未选择的,按后一种方式确定。(二)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根据货物运输市场价格评估补偿。(三)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或者账面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予以补偿。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施设备补偿总额的10%计算。(二)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0%的,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供税务部门核准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该处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作为效益证明材料,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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