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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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是食品安全省建设的基本抓手,是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提升基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有效手段。为规范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的评价与管理工作,参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县(市、区,含功能区,下同)开展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工作。第三条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包括省级食品安全示XX(市、区)和省级食品安全达标县(市、区)。省级食品安全示XX(市、区)是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根据评价标准,经过综合评议达到优秀,能够在全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县(市、区)
2、。省级食品安全达标县(市、区)是根据评价标准,经过综合评议达到基本标准的县(市、区)。第四条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党政同责、科学统筹,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预防为主、产管并重,多元参与、社会共治,改革创新、引领提升的原则,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完善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第五条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工作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统一部署,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
3、政府食品安全办)健全工作机制,XX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省辖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食品安全委)负责所辖区域食品安全县(市、区)推荐、初评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六条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创建的新方法新路径,形成各具特色、保障有力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第二章评价标准第七条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以群众满意和社会认可为目标,省政府食品安全办XX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制定XX省食品安全县(市、区)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用于对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的评价。评价细则可根据实际需
4、要进行调整。第八条评价细则围绕食品安全状况、党政同责、全程监管、企业主体责任、能力建设、社会共治等方面设置量化指标,增强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三章评价程序第九条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包括申请创建、开展创建、申请验收、省级验收、命名授牌等环节。第十条申请创建。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通过“XX省食品安全省建设管理系统”自愿向所属省辖市级食品安全委提出创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近两年食品安全整体情况及亮点工作,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创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市级食品安全委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推荐名单,
5、并通过“XX省食品安全省建设管理系统”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推荐。推荐材料包括:省辖市级食品安全委的推荐意见,被推荐的县(市、区)政府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情况,申请创建县(市、区)提交的材料等。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审核确定创建名单。第十一条开展创建。创建县(市、区)政府应按评价细则和规定时限要求,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大投入保障,落实部门责任,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市级食品安全委应当对创建工作加强日常指导,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第十二条申请验收。创建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要求,完成自评,通过“XX省食品安全省建设管理系统”
6、向所属市级食品安全委提出评价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县(市、区)政府申请验收的报告,创建工作自评报告,通过创建解决本辖区影响食品安全主要问题情况等。市级食品安全委接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主要是材料审核和实地查看),对初评合格者以市级食品安全委名义,通过“XX省食品安全省建设管理系统”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提出推荐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省辖市级食品安全委的推荐验收申请和初评报告,创建县(市、区)提交的申请材料等。被省确定为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单位后,2年内未提出评价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创建资格。第十三条省级验收。每年组织12次。省级验收工作原则上自接到验收申请后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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