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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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3)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优化水资源配置,坚定不移做“中华水塔”守护人,增强水资源支撑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资源优化
2、配置和节约保护为重点,强化取用水监管,健全责任考核制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助力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为推进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水资源支撑。(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基本建成较为系统、完整的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非农业取水口和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计量实现全覆盖;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基本明晰,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趋于活跃。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9.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3年分别下降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以上,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达到12亿立方米。到2030年,制约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水资源、水生态
3、、水环境等方面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资源实现优化配置,重要河湖生态水量得到保障,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地下水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实现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目标;“四水四定”初见成效,河湖生态状况得到显著改观。二、主要任务(一)严格总量控制,强化刚性约束。1 .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源统一配置。加快推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分区管理研究和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或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合理确定产业规模、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合理配置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非常规水源等。坚持优水优用,优质水资源优先保障
4、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禁止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政府)2 .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全方位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在区域发展、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刚性约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建设布局,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工业、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城市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
5、不得批准。(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3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实行常规水和再生水取水许可制度,从严控制新增取水审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增自备井。2025年底前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自备井,因特殊情况不能关停的,按规定进行备案,并通过实时监测取水量等方式实施严格管控。对于超过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无余留可用水量指标的,暂停或者停止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节水评价未通过及其他不符合水资源管控
6、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4 .强化取用水监管。持续加强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到2025年实现重要控制断面、规模以上非农业取水口和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在线监测全覆盖。严格监管取用水行为,持续加大取用水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对取水许可审批事项落实、节水设施建设和运行、水电站生态流量保障、用水计划执行、取水计量设施建设及运行等情况开展检查。(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5 .加强水资源费征收。进一步提升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范化水平,
7、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6 .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在综合保税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全面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制度。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实行分级审查,按照立项或设立层级,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对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区域,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各市州政府)7 .探索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健全完善用水权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和培育水市场。推进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权等多种形式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取用水接近或达到可用水量的地区,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各市州政府)(二)加强地下水管理,提高治理效能。8 .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依法向社会公布调查评价成果。编制并实施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工业、农业、市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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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 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水资源 管理工作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