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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已按设计文件全部完成工作量,投资超支计划的10%以内的,项目组人均扣罚2千元,项目责任人扣罚1万元;投资超支计划的10%及以上的,项目组人均扣罚5千元,项目第一责任人扣罚5万元,其他责任人扣罚2万元。未完成全部工作量,根据概算调整投资后按前述原则考核。第十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六十五条建立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和年度计划执行效果分析制度,定期通报执行效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规划计划处报上季度投资执行计划分析报告;一季度10日前报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效果分析。第六十六条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中国石
2、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进行处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生一项扣减第一责任人绩效奖金2万元:1 .有计划外项目;2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内容;(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生一项扣减第一责任人绩效奖金1万元:1 .故意拆分项目逃避审批的;2 .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设施验收不达标或能耗指标测试不合格的;3 .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批准提前开展设备订货的;4 .在投资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5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第十五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细则由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青海油田公司投资管理办法(青油计(2012)313
3、号)同时废止。青海油田公司油气产能建设项目考核验收实施细则石油青计(2016)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能建设项目考核验收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产能项目建设和投资效益提升,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投资的油气产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考核验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验收,是指对产能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建成产能,投资控制等事项,进行全面检验考核的活动。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产能考核验收委员会是油田公司产能项目考核与验收的临时机构,验收委员会设
4、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分管计划的公司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应包含油田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油气开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安全环保等方面专家参加。(一)产能考核验收委员会下设产能核定组、工程组和经济组。(二)产能核定组成员由勘探开发研究院、开发处、天然气处等部门油气开发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核算项目实际建成产能,针对项目产能及开发管理提出考核验收意见。(三)工程组成员由钻采工艺研究院、工程技术处、基建工程处、质量安全环保处等部门钻采工艺、基建、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针对钻井和地面工程的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提出考核验收意见。(四)经济组
5、成员由概预算管理部、审计部、规划计划处等部门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核定项目最终完成投资,针对项目投资管理提出考核验收意见。第五条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项目前期文件、工程资料和验收文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二)负责编制项目总结报告。()指定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人员做好考核验收的配合工作。(四)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获取项目消防、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土地利用等专项验收批准文件。(五)负责组织限期整改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六条规划计划处是产能项目考核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产能考核验收中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三章考核验收依据和条件第七条项目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一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适用的建设标准和规范。(三)股份公司油气开发方面的有关规定。(四)国家批准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五)开发方案、单井设计、地面工程建设方案、地面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变更、专项评价及验收等批复文件。(六)投资计划、产能建设项目责任书。(七)其它相关文件。第八条项目考核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钻井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井并投入使用,油井和气井投产已达3个月以上。(二)地面配套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工。(三)项目结算工作已完成并取得结算批复。(四)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等各类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并取得批复文件。(五)项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7、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第九条因区块地质认识或油田公司会议决策导致项目发生的重大调整、变更,必须按青海油田公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履行项目变更和计划调整手续后,方可按程序组织考核验收。第四章考核验收程序第十条产能项目考核验收分预考核验收和正式考核验收两个阶段,预考核验收在每年11月中旬进行,正式考核暂定在次年5月中旬进行,逐步过渡到次年10月中旬进行。第十一条预考核验收结果主要用于公司年底业绩考核,工作内容及流程如下:(-)初步核算建成产能11月10日前建设单位完成青海油田产能建设项目建成产能初步核算表分别报开发处和天然气处,11月15日前开发处和天然气处完成初审并将初审
8、结果报规划计划处,规划计划处将初审结果交勘探开发研究院复审,11月20日前完成复审。单井数据以A2系统为准。产能原则上按投产后正常生产前三个月平均日产核定;投产三个月内开展增产措施的,以措施后三个月的平均日产为准;投产不满三个月,根据同一区块已投产井递减规律进行预测;未投产井,根据已投产邻井生产能力预测。(二)工程质量初步考核工程质量初步考核分钻井工程部分和地面工程部分,钻井工程部分由工程技术处负责,地面工程部分由基建工程处负责。11月10日前建设单位完成青海油田产能建设项目钻井工程质量初步考核表、青海油田产能建设项目地面工程质量初步考核表分别报工程技术处和基建工程处,工程技术处和基建工程处1
9、1月20日前完成审查送规划计划处。(三)安全环保初步考核安全环保初步考核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H月10日前建设单位完成青海油田产能建设项目安全环保初步考核表报质量安全环保处,质量安全环保处11月20日前完成审查送规划计划处。(四)投资控制初步考核投资控制初步考核由规划计划处负责。H月15日前建设单位完成青海油田产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初步结算表报规划计划处,11月20日前完成汇总和审查工作。(五)初步考核结果审定规划计划处于11月25日前完成建成产能、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投资控制初步考核情况汇总,并报分管油气开发的公司领导和分管计划的公司领导审定。第十二条产能建设单位应在次年5月15日前完成产能项
10、目收尾,项目建设自查、编制产能项目建设总结、产能项目投资决算,项目考核验收基础表的填写等工作,确保项目达到考核验收条件。第十三条正式考核验收在项目现场进行,由规划计划处邀请第四条规定部门和单位的专家组成考核验收委员会,根据专家专业分组,确定各专业分组成员和考核验收日程安排,报公司计划分管领导(即考核验收委员会主任)同意后,通知产能建设单位。第十四条正式考核验收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听取产能项目建设总结总结主要包括项目前期概况、项目过程管理、自查整改情况、投资控制、建产效果、取得的经验及教训等。(二)现场检查现场查验工程建设情况,重点查看自查及各类专项验收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三)形成考核
11、验收初步意见产能核定组、工程组、经济组根据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在现场检查和查看资料的基础上,形成分组意见。考核验收委员会根据各分组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考核验收意见。(四)与建设单位交流,形成最终考核验收意见。第十五条项目考核验收文件的提供和信息披露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正式考核验收与预考核验收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建设单位,规划计划处提出项目考核调整意见,经公司计划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人事处,人事处根据上年度业绩考核兑现计算基础,计算绩效奖金差额,在当年绩效奖金中进行调整。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考核验收前期工作,确保考核验收工作质量。第十八条在项目正式考核验收前仍未完成包括地面配套工程在内的建设内容,按超工期考核。第十九条对考核验收中发现的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内容、压缩内容造成功能缺限、超投资等现象,按青海油田公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产能项目考核执行产能建设项目责任书中的相关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青海油田规划计划处。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起实施。附件:青海油田产能建设项目考核验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