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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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部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青海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建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2、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范围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的划分要求执行。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分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运用“青海省起重设备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对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线下进行检查核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
3、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重点是各类管道、线路、暗涵等),应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第六条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符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深基坑工程,可以由主体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也可
4、以经建设单位同意,由主体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给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基坑工程勘察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岩土工程勘察资质,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建设单位应将基坑工程设计同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技术交底时,应明确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在施工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相关内容,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制定支付计
5、划,及时足额支付,为危大工程施工安全提供资金保障。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在“青海省起重设备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统”中细化、补充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
6、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设计方案(仅针对实行专项设计的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7、其他作业人员等的配备和分工;(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A)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第十二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第十三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8、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通过“青海省起重设备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统”,从青海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论证。第十五条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S)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与以上单位、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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