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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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政策法规依据1 .劳动法;2 .劳动合同法;3 .行政处罚法;4 .行政诉讼法;5 .社会保险法;6 .就业促进法7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9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10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等二、受理范围受理对以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2、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A)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三、管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对下列单位的举报投诉:1 .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用工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2 .对
3、青岛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3 .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举报投诉,以及对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举报投诉。四、受理条件举报:通过举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及时立案查处。投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
4、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五、受理程序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立案;2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对已立案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4 .调查完成,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改正指令、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五、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地址、举报投诉电话地址:楼一楼服务大厅举报投诉电话:青岛市
5、社会保险稽核服务指南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三)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四)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五)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青政办发2010)30 号)。二、受理范围用人单位瞒报、漏报缴费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案件。三管辖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工作流程(一)社会保险稽核分为日常稽核、专项稽核和举报投诉稽核。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编制社会保险稽核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6、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三)社会保险稽核实施时,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四)社会保险稽核完成后,稽核部门根据稽核情况制定稽核报告。(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征求被稽核对象意见后,依法向被稽核对象送达稽核意见书,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六)案件结案后,社会保险稽核机构应对稽核过程中收集、制作与使用的各种文字、报表、图片、音像和实物等资料立卷归档,并长期保存。五、工作时限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六、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地址及电话地址
7、:电话:工伤认定服务指南一、审批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工伤认定办法(部第8号令)3、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劳社200614号)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53号)二、审批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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