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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醐县渔港项目工程监理专用合同招标编号发包发霞般时代渔瞬限公司承包人2023年月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2.2 (2)发包人:霞浦县时代渔港建设有限公司1.2.3 (1)工程:霞浦县项目工程监理1.2.4 1.3(2)项目:项目名称:霰浦县工程监理项目地点:霞浦县村项目规模:J项目内容:包括霞浦县项目工程范围内施工(具体招标范围以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为准)全过程施工监理及缺陷责任阶段监理。项目总投资:万元1.1.4(2)缺陷责任期:个月。1.6.2监理人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的期限:在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3日内。2.发包人义务2 .2监理人工作条件发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发包人不向监理人提供设施
2、、物品。监理工作所需的切设施、设备和物品以及相应的使用和维修费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总额中,发包人不予另外支付。2.2代表发包人授权代表:/3 .监理服务3.1 监理机构形式(1)监理机构形式本工程设置现场监理项目部。(2)监理人员设置监理人进场的监理人员须满足其投标文件的承诺,且此承诺视为最低要求。在施工高峰期监理人应适当增加监理人员数量,施工高峰期监理人员数量的增加,监理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此因素,发包人不单独支付。3.2 监理服务范围3.2.1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本合同I.1.3(2)约定的工程范围3. 2.2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指在合同
3、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环保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合同与信息管理及有关协调。(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超过2个月)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以及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
4、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施工监理合同的规定而增加的监理服务。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范围:核查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经常检查已完工程,重点是质量缺陷及修复情况,对缺陷责任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3. 3服务要求3. 3.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1)监理人和监理人员应秉承“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并在监理服务期间,通过有效的计划、组织和协调,对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环保进行全方位监理。(2)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聘请
5、的咨询顾问的管理、监督、考核。3.4服务内容其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
6、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I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
7、工艺;(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
8、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8)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9)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
9、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3. 5监理服务的依据本款修改为:3. 5.1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4. 5.2国家和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5. 5.3监理合同文件及其附件;6. 5.4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7. 5.5除发包人与承包人之外的其它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和附件;8. 5.6发包人批复的本工程监理实施方案、监理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9. 5.7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其他文件;10. 5.8工程前期有关文件;11. 5.9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1
10、2. 5.10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函件。13.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应按照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并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规定之外的权限,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应取得发包人的及时授权。对于下述监理权限,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在行使前应向发包人报备或报发包人书面批准,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由此造成的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限额不受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发布开工令应报发包人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签发暂停令、复工令应经发包人批准。审批承包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施工方案应向发包人报备。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中
11、期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交工证书及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报发包人批准。审批年度施工计划及年度施工计划调整应报发包人批准。签发工程变更令应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提出的延期、索赔申请,监理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发包人批准。4.合同的生效、终止、服务时间和期限、变更、暂停与解除4.1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进场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从监理人进场之日起至开工之日止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从开工之口起至交工证书签发之口止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从交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至缺陷责任终止之日止退场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4.2 合同的变更4.2.1
12、本款修改为: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及时将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如如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附加的服务,监理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但不管哪一方的责任导致监理服务期超过不到2个月(含2个月)而产生的监理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自身承担,监理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监理服务期超过不到2个月(含2个月)的风险。4.2.2项目开工时间晚于合同签订开工时间90日,或非监理人因素导致监理服务期限超过约定期限90日,监理服务费用调整办法:14. 2.3因物价变动等因素引起监
13、理服务费用变化的调整办法:/4. 2.4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若因政策性调整,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显著减小,监理人可提出监理人员调整计划,经委托人批准后可调整监理人员。5. 2.5(3)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其他情形:/5.监理服务费计费与支付5. 11附加监理服务费用计算方法:延期增加的监理服务费用:由于非监理人(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延期超过2个月以上的,所导致的附加监理服务2个月以上部分按监理合同价总额/工期/月计算,施工监理期延长时间中不足整月的按30天/月标准折算,合同中监理服务费应包括
14、此风险费用。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不因国家法规变动、工程变更、物价等变动而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所导致的附加监理服务,按:附加监理服务所对应的工程施工合同价格X(原监理合同价款总额原工程施工合同总额)计算;5. 1.2额外服务费用计算方法: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所导致的额外服务,按实报实销处理;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所导致的额外服务不另行计算费用,合同中监理服务费应包括此风险费用;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
15、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导致的额外服务,按实报实销处理;根据工程需要由业主委托而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所导致的额外服务按实报实销处理。5.2暂列金额额度:/5. 2.1第一次付款为监理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按5.2.2款约定计量支付。6. 2.2计量支付(1)正常监理服务费用应从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后,每3个月计量和支付一次,计量、支付计算方法为:每3个月应支付的正常监理服务费二监理合同价款总额计划施工工期(12个月)X3X80%说明:计划施工工期以月为单位,每月按30天标准折算。在工程交工验收通过之前,当正常监理服务计量支付达到监理合同价款总额的80%时停止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在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支付至监理合同价款总额的95%,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合同余款。7. 违约1. 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6. 1.1监理人违约(1)由于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2)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3)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