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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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3年12月30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
2、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第三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按照产业兴旺、生态
3、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推动与全国全省同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第四条乡村振兴实行州负总责、县(市)乡(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自治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居)民积极参与乡村振
4、兴。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应当统筹城乡产业发
5、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形成区域一体、多规合一、功能互补的规划体系。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乡村振兴规划编制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编制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当体现地方特色,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空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传统村落保护、防灾减灾等重要事项。第九条各级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村级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依托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优势特色资源,坚持产业高质高效
6、、绿色生态发展理念,构建现代高原特色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一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耕地,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稳定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保护耕地生态。第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立足民族地区居民饮食消费习惯和实际生产条件,发展青裸、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产业,推广优质高产粮食品种和现代农业技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第十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
7、整,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产业基地发展,提高优质特色农产品供给能力。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适宜区域发展特色果业、高原蔬菜、中藏羌药材、低温食用菌、高原花卉、酿酒葡萄、藏茶等特色种植业;发展耗牛、藏绵羊、生猪(藏猪)、藏鸡、阿坝中蜂等现代畜牧业。第十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健全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体系,加强现代农业园区、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推动生产与消费有效对接。第十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适宜地区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发挥乡村自然景观、农牧产业、康养环境、藏羌文化等特色资源优势,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培育红色文化、非遗体验、生态观光、水果
8、采摘、草原游牧、冰雪温泉、特色民宿等乡村旅游业态,建设生态生产生活融合、宜居宜业宜游的乡村旅游目的地。第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合理利用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第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户之间、农户与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合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农户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提高小农户抵御自然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第十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坚持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牧、渔)场等各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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