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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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2023年12月30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依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资料,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自治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管、林草、税务等
3、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工作。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时期的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州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的优惠政策。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中、高级人才和西部计划志愿者、返乡大学生等个人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担任职业经理、技术顾问等职务,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的方式设立。设立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设立
4、决议应当由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原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由需要注销的,应当结清债权债务,并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本组织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预审,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第十条依法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原由集体全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5、市场主体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管理;有需要的,可以继续保留;无独立存在必要的,按规定清算解散,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其资产、债务及经营活动。集体入股并参与经营管理的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协议中的经营管理权。第三章成员和股份(份额)身份确认具体程序、标准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累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其成员身份由村民会议确认,成立后其成员身份的取得或者丧失由成员大会决定。本条例实施前,已按照原政策
6、规定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再重新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应当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自愿放弃成员身份确认的,可以按照程序放弃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成员身份的,其持有的成员股份(份额)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者按照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选择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者经济合作社的组织形式。选择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应当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将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给本组织成员,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份(份额)证书,作为其持有
7、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权等权益的有效凭证。的资产行使权利。第十四条选择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形式的,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成员股具体类型、总股数、股权比例和实行股权动态管理或者静态管理等股权设置具体方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表决决定。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分红主要用于处置原集体遗留问题、化解村级债务、社会保障支出、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和增加集体积累以及发展集体经济。未设置集体股的和选择经济合作社组织形式的,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第十五条股份(
8、份额)收益权与户籍不挂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经确定,不因户籍迁移进城落户而丧失集体收益分配权。持有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但导致受让方持有股份(份额)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单户持有股份(份额)最高比例限额的转让无效。成员股份(份额)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赎回的股份(份额)用于减少总股份(份额)。成员股份(份额)可以依法继承。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持有权的,是否具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由组织章程规定。仅取得收益权的,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法定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成员股份(份额)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转增集体股或者公积金和公益金。第四章组织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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