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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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2017年8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四章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
2、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
3、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市场调节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
4、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下列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一)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二)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三)本市市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日用水量在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用水;(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
5、用水。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用水量控制指标,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市、县(市)和双阳区、九台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辖区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辖区水行政主
6、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和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辖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第十二条计划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年度计划用水量、水源、用水性质、生产经营计划等内容。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定额、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计划用水户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对新增计划用水
7、户,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第十五条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自行确定月度计划用水量,并报送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因建设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给予书面答复。获得批准的临时计划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并指派专人管理临时用水。第十七条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
8、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增加的用水计划自重新核定的次月起生效。第十八条计划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要求并经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当保持齐备、完好。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每天二十四小时最大用水能力计算用水量。计划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性质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表计量。第十九条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或者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二十条计划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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