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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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2月2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2、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管理水量水质、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制度。第五条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鼓励、支持发明和采用先进的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发
3、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六条市、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市、县(市)、双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第二章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八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进行。修建取水工程,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第九条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
4、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持良好的水域环境。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开采,不得超采。在城市规划区内,市政供水能够满足的区域,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用于农田灌溉、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供水的,应当采用先进的灌溉技术、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先进的用水设备,提高水的利用率。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体用途划分水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河、湖泊、水库的水量和水质状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指标。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建
5、排污口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按照取水层位分层取水,严密封闭超污染指标的含水层,防止串层水质污染。造成串层水质污染的,由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复。第十四条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水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由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
6、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准。第十六条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第十七条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核定其实际取水量。经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疏干降水施工的监督。建设单位进行疏干降水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第十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下一年度水源供需预测、节约用水规划,确定全市下一年度的取水控制总量,并下达各地区年度取水计划。第二十条取水
7、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人放弃取水的,应当向原批准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取水报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不能满足正常取水需要的;(二)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的;(S)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五)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况。第二十二条取水人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本年度节约用水实施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约用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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