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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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以下简称西学中)的管理,规范培训及执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不含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及获得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外国医师),参加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的中医药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通过相关程序登记授权,经执业注册在执业活动中开具中药饮片处方,适用于本办法。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中成药处方权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第
2、三条坚持“宽进严出”的原则,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系统学习中医药知识,提升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整体能力和水平。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确定培训基地,评估培训质量,统一组织考核。设置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在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培训基地接受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学员招收、培训实施和培训人员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西学中登记制度,登记信息包含医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等,并加强相关人员的管理。第七条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知识培训,加强对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等的管理,审慎评估并授权医师开具
3、中药饮片处方。第三章培训基地第八条全市建立西学中培训基地,承担西学中培养的主体责任,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培训基地数量,每个培训基地应包括1个主培训基地和至少1个联合培训基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主培训基地: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三甲中医医院;2.在本市登记的开展中医药理论及实践教学的医药类大专及以上高等院校。(二)联合培训基地:1.本市登记注册的三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2.本市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中医临床门诊和住院部的三级及以上综合医院;3.本市或外省开展中医药理论及实践教学的大专及以上高等院校。(三)主培训基地和联合培训基地应至少包含一
4、所三甲中医医疗机构和一所医学类高等院校,每个主培训基地最多可有5个联合培养基地。(四)培训基地应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强化对培训人员的管理,规范培训程序,确保培训质量。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以主培训基地名义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包括:(-)重庆市举办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申报表。(二)主培训基地和联合培训基地所在单位的资质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医学院校资质证书。()培训师资名单(培训师资应具有中医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或临床带教工作经历,并熟练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理论教学师资原则上应当同时具备教师资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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