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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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活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基准。市药监局、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以及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除外。本基准分为总则和分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基准分则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总则的规定。分则列明的违法行为
2、,在四川与重庆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另有裁量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活动。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合法、公平、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
3、额;(三)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四)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七)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九)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十)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第六条不予处罚是指案件存在法定情形或因法定原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特定违法行为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第七条从轻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种类或者选择较低的幅度予以处罚。下列情形属于从轻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多个处罚种类时,选择单处警告、通报批评或一个较轻的种类;(二)
4、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的30%以下部分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介于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10%以上30%以下之间。第八条减轻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减少法定的处罚种类。下列情形属于减轻处罚:(-)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之中选择一种或者几种较轻的处罚种类;(二)法律区别情形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同档次时,在违法行为对应档次以下决定处罚;()法定罚款幅度为一定金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低金额或倍数;(四)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
5、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10%;(五)法定罚款数额无幅度规定,为确定数额的,在确定数额之下决定处罚。第九条从重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下列情形属于从重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多个处罚种类时,选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等种类;(二)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的70%以上部分进行处罚;()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数额或倍数的,在最高数额或倍
6、数的70%以上进行处罚。第十条加重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重的处罚种类决定处罚,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最高金额之上决定处罚。加重处罚的种类或幅度按法律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实施加重处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
7、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A)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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