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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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6月20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8月30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她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第四节照明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作业服务管理第二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垃圾管理第四章
2、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环境,建设幸福美丽达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3、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数字经济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需要相关部门、机构认定、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七条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
4、作需要,配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管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工作。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垃圾消纳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城市建设,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垃圾分类、停车秩序、市政设施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人以及责任要求。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
5、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等,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第十二条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造型、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第十五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烟道、空调外机、排风扇、防护栏(网)、雨棚、遮阳帐篷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的,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本条例施行前没有规范设置的附属设施,应当逐步改造。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在建(构)筑物的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等建(构)筑物。禁止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搭接室外楼梯。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所以及建(构)筑物之间新设架空管线,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第二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容貌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污损、缺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
7、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除紧急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道路景观及公用设施,并在开工前向社会公告。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举行听证并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需要挖掘同一路段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网建设、维护等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避免重复开挖。挖掘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护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第十八条城市道路上的书报亭、便民亭(屋)、通信交换箱、配电箱、窖井盖、路灯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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