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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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年6月5日)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经2023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2023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区内
2、违法建设的制止、查处等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统称建(构)筑物)的活动,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或者村寨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区内规划许可
3、后的日常监管和违法建设查处的业务指导及配合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民族宗教、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林业、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违法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在其辖区和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违法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参与的违法建设巡查机制,实行网格化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
4、查制度,明确巡查、信息登记和报告的责任、内容及方式。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劝阻,并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对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饰装修活动开展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劝阻,并立即向违法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应当制止违法建设施工设备、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第八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
5、据执法工作需要将违法建设信息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相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在获知违法建设信息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构)筑物办理相关交易手续,不得为违法建设的房屋办理租赁备案;(二)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违法建(构)筑物作为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三)供水、供电等经营服务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承建违法建设项目;(二)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三)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开展租赁活动。房地产销售单位不得采取赠送使用面积等方式,误导购房者占用公共空间进行违
6、法建设。第十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应当区分可以拆除和不能拆除的情形。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复杂、取证困难、难以定性,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协助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利用遥感监测、航拍、电子监控等技术措施,调查、收集、固定违法建设的有关证据。第十一条下列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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