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docx
《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10月9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23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
2、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有权要求加害人减轻或者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依法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秉公执
3、法,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第五条已划定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实施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未划定的,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七条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天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4、,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在开业前15天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排污单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必须按照规定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报后,属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意见采取防治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八条贵阳市属以及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噪声排污申报,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区、县(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噪声排污申报,由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第九条贵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进行常规监测和污染源
5、监督性监测。第十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新建超过本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对原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必须限期治理,达到本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振动、敲打、撞击、电锯等高噪声的维修、加工行业;经依法设立的维修、加工等行业排放工业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一条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22时至晨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方可实施夜间施工作业。南明区、云岩区范围内的,由市环境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贵阳市 环境噪声 污染 防治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