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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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体育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公正、
2、公开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五)程序正当原则;(六)综合裁量原则。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频次;(四)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六)违法所得数额;(七)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作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定依据和裁量标准。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
3、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
4、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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