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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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申报、评估、验收、评定和复核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评选认定工作遵循的原则:注重内涵,特色突出;自愿申报,分级审核;依据标准,科学认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符合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评定标准)相关规定,具有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作用
2、的企事业单位(包括药用植物园、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诊疗或康养机构、中医药产业基地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提供必要的旅游基础设施与服务,适合组织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活动,符合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相关规定,对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具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的园区、小镇。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提供必要的旅游基础设施与服务,适合组织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活动,符合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示范区评定标准)相关规定,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丰富、发展机制完善、与中
3、医药健康服务业融合深入、中医药健康旅游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综合实力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市(州)及以下的县(市、区)。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示范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并合法经营三年以上,证照齐全,基础设施完备。2,未出现任何违反生态保护红线、占用林地及基本农田、占用各类保护区及破坏资源的行为。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社会舆情、重大旅游违法案件、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不文明旅游现象。24 .可提供1种以上,以中医药文化、健康理念及养生、康复、医疗技术体验为主题,通过多种旅游活动的方式,达到健康促进、疾病防控、文化传播目的的服务项目。5 .具有与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相匹
4、配的人文与自然景观、场地、设施、技术、人员、资金和旅游接待能力,交通便利,能够提供基础旅游休闲服务设施。6 .能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业务,在促进产业发展、中医药文化传播等方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七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辖区内有2个以上示范项目。2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社会舆情、重大生态环境和文化旅游资源破坏责任事件及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3 .中医药健康产品和业态丰富,至少涵盖中医药自然生态类、中医药历史文化类、中医药诊疗康养类、中医药研发制造类中的2种,能提供标准化和个性化、长中短期相结合的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系列产品。4 .具有与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相匹配的人文
5、与自然景观、场地、设施、技术、人员、资金和旅游接待能力,交通便利,能够提供基础旅游休闲服务设施。5 .有中医药健康旅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政策支持体系。第八条申报示范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辖区内有2个以上示范基地。2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社会舆情、重大生态环境和文化旅游资源破坏责任事件及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3 .中医药健康产品和业态丰富,至少涵盖中医药自然生态类、中医药历史文化类、中医药诊疗康养类、中医药研发制造类中的3种,能提供标准化和个性化、长中短期相结合的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系列产品。.4.具有与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相匹配的人文与自然景观、场地、设施、技术、人员、资金和旅游接待能力
6、,交通便利,能够提供基础旅游休闲服务设施。5.有中医药健康旅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政策支撑。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九条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的申报单位需具备示范区(基地、项目)评定标准的基本条件、旅游条件、环境条件方可申报。第十条申报单位向县中医药、文化旅游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请。示范区(基地、项目)申报评定程序为:申报单位自评一县级推荐一市级初评一省级评定。申报单位对照示范区(基地、项目)评定标准进行自检,达到要求后向县级中医药、文化和旅游、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申报表;2 .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
7、区(基地、项目)评分表;3 .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4 .创建工作方案(申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创建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创建过程中,申报单位可申请专家辅导)。第十一条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文化旅游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全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工作的安排部署,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指导,对符合示范区(基地、项目)评定标准的,及时向市级中医药、文化旅游和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第十二条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文化旅游和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县级推荐文件之日起15日内,应共同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初评办法自行确定)。各地依据初评结果择优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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