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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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石油天然气发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9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9年7月1日发布机构:应急管理部事项名称海洋石油天然气发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二、适用范围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申请、延期和变更。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一条海上设施中的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的检验,由国务院石油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
2、主管部门另行规定。3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第二十八条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五)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4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和监督管
3、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函(2017) 58 号);6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 8006-2018) o五、受理机构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政策与协调处。六、决定机构应急管理部。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2 .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环境条件、计算和分析手段、独立的设计审查能力,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含计算和分析软件)原值不低于300万元;3 .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o从事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的中级以上技术
4、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从事相关发证检验在编人员的40%、15%和15%;有50名以上专职检验人员,有至少20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检验师资格,至少10名以上的设计审查人员;4 .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技术负责人具有发证检验经历且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相关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5 .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并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国外机构应提交中文材料),发证检验过程和报告规范,档案记录完整;6 .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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