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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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七届第一号)融水苗族自治县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条例已由融水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1月9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融水苗族自治县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条例(2023年1月9日融水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三章传承和发展第四章开发和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
2、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传承芦笙和斗马文化,促进民族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芦笙和斗马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对象,包括:(一)芦笙、芦笙柱的传统制作工艺;(二)芦笙打同年、芦笙踩堂舞、芦笙比响等芦笙文化传统习俗;(三)芦笙音乐、芦笙舞蹈等芦笙表演艺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四)斗马马匹繁殖、驯养技术;(五)斗马、赛马等传统习俗;(六)用于举办芦笙和斗马活动的场地,包括芦笙坪、芦笙堂、坡会场
3、以及斗马场等;(七)与芦笙和斗马相关的民族服饰、银饰和马匹饰物等物件的传统制作工艺;(A)芦笙和斗马文化节庆品牌;(九)其他芦笙和斗马文化表现形式。第四条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应当注重真实性、完整性、传承性和公益性,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尊重习俗、传承发展和合理利用的原则,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和民族团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规划,建立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
4、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组织实施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规划;(三)组织开展芦笙和斗马文化资源的调查、收集、抢救、整理、出版和研究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四)指导、监督、支持芦笙和斗马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打造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品牌;(五)组织评审、推荐芦笙和斗马文化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六)管理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资金;(七)开展与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教育、农业农村、应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
5、,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自治县芦笙协会、斗马协会等组织依法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协助指导和组织开展芦笙和斗马文化活动。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芦笙协会、斗马协会等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在保持芦笙和斗马文化原生态风貌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芦笙和斗马文化资源,开发芦笙和斗马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开展芦笙和斗马文化合作与交流,创新发展芦笙和斗
6、马文化艺术,培育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传承品牌。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建立与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鼓励村(居)民自治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民间社团以及企业等自筹经费用于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尚未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又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芦笙和斗马文化项目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旅
7、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芦笙和斗马文化进行认定,建立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并采用文字、图片、录像、录音、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详实、系统记录芦笙和斗马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及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芦笙和斗马文化调查时,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尊重民风民俗和习惯,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损毁有关资料、图案、实物和场所,不得侵害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县境内调查芦笙和斗马文化应当持有自治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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