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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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药品使用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市辖区范围内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采购、保管、调配、制剂的配制以及调剂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第三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三级医院设
2、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剂技术工作。核医学科必须配备医学院校核医学专业毕业或经核医学专业培训的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使用放射性药品。第六条担任药学部门负责人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七条药品使用单位的
3、药剂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等内容的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存档备查。患有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三章药品采购第九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建立供货单位档案。第十条药品使用单位采购进口药品时,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进口生物制品,需同时提供口岸药检机构核发的批签
4、发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供货单位应当同时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准许证和进口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上述各类文件均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第十一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购进验收登记率应当达到IO0%。第十二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采购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结论等,由验收人员签名。第十三条药品使用单位不得从事下列采购活动:(一)未经批准采购其他医疗机构自制自用的制剂。(二)采购无
5、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的药品。(三)从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或变相药品集贸市场采购药口口口。(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采购行为。第十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发现假劣、质量可疑药品的,应立即封存并做好记录,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药品保管第十五条一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和区级(含区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药品储存需要设置常温库(温度为03(TC)、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C)、冷藏库或冷柜、冰箱(温度为2I(TC),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根据药品储藏要求,采取能达到药品储存条件的相应措施。药品使用说明对药品的储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该说明的要求储藏药品。第十六条药库的面积
6、应与医疗用药量的需要相适应。药库应采取分区或色标管理。色标统一标准为: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区为绿色;不合格区为红色。库存药品应当分类摆放,标签应清晰规范,药库内外的环境应整洁。第十七条药品的储存和摆放条件应与药品储存要求相适应,有相适应的避光、通风、温湿度检测及调节、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等设施。需避光、低温储存的药品,应当采取避光、低温储存措施。第十八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时对药库的温度、湿度进行记录,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冷藏设施应保持清洁,定期检查,不得存放食品等无关的物品。第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储存药品的质量进行检查。过期、失效、霉变、虫蛀变质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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