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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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0925(颁布时间)19970925(实施时间)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2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六章监督与奖惩第七章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
2、作的要求,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规划管理权限予以处罚。2、删除第六十二条。以后各条序号相应调整。3、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临时性工程或应该拆除的工程逾期未拆,均属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根据其对城市规划所产生的影响,分别给予拆除、没收、限期改正等处罚,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 %至1 5 %的
3、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4、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无权、越权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的,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审批部门必须执行。无权、越权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所涉及的建设工程,由做出违法审批意见的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按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做出违法审批意见的部门给予赔偿。5、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4、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1990年4月7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1990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
5、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 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6、,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南京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第八条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转报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作出报告;每十年组织修订或调整一次,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第九条主城以外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卫星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城市总
7、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主城应编制分区规划。主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卫星城镇视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卫星城镇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市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县域内的详细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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