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区级专项规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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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岩区区级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 体系, 更好地发挥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 根据省委、省政府 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 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 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办 法的通知精神, 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级专项规划, 是指除空间规划、区 域规划以外的,以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公共服务、安全保障、 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 是 全区
2、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区级专项规划是指导我区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 工程项目、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促进市场提能升 级、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是对上级规划和区发展规划在特 定领域提出重点任务的细化落实, 原则上限定于关系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全局且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第四条 区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 备案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指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对象编制且内容较为综合的专项规划;一 2 般专项规划是指以我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社会民生、公共服务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 且内容
3、相对专一的专项规划; 除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外 的专项规划为备案专项规划。第五条 区级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目录制订、组织编制、 咨询论证、衔接审查、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区发展改革 部门负责区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划的 立项申报前与财政部门做好规划编制经费沟通工作。各规划牵头 单位应做好规划编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目录制订第六条 区级专项规划编制应纳入目录清单管理, 未列入目 录清单的规划, 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属各部门日常工作 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第七条 需要编制规划的部门原则上应于当年 2 月底前向 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规
4、划编制立项申请,其中非涉密规划通过省 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申报, 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通过线下 申报。第八条 区级专项规划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名称、类型、期限、等级;(二)规划申报单位、审批机关;(三)规划编制依据;(四)规划主要内容和进度计划; 3 (五)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六)规划发布时间。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拟订区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 清单, 明确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区级 重点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区政府审批,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 规划目录清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十条 根据批准后的区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区发展 改革部门在省规划管理数
5、字化平台上反馈审定后的规划名称、有 关要求等内容,并统一赋码,“规划码”作为规划全流程管理的 标识。第十一条 规划赋码后, 由区生态环境和水利部门分别会同 区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是否需要开展规划环评或水资源论证。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根据情况实行滚动编制、动态 调整。法律法规、中央、省、市和区明确要求编制的规划,应当 按照第七条规定及时增补申报。第三章 组织编制第十三条 规划赋码后, 规划牵头单位应制订规划编制工作 方案,并立即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第十四条 规划牵头单位形成规划成果后,除涉密规划外, 应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征求区级有关部门意见,广泛听取 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视情征求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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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岩 区区 专项规划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