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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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赵龙2023年6月7日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人民防空工程分为由财政出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统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由相关单位、个人组织修建和
2、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统称单位、个人人民防空工程)。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用管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3、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地面伪装、风、水、电、通信、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所实施的维护、保养、保护等活动。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个人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负责。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由使用者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
4、措施,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发生变动,原责任单位应当向新责任单位移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档案等资料。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二)单位、个人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承担。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使用者承担。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防化设施性能完好;(二)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等设备设施性能良好;(三)工程内部无渗漏水,使用场所整洁;(四)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五)工程平战转换所需的材料及预制构件,有专门地点
5、存放并保持状态良好;(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通风、出入等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七)工程标识牌设置规范并保持完好;(A)国家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专用防护防化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针对不同类型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业特点,编制维护管理内容和操作手册,并对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支持和推进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专业化、数字化建设。第十三条除保密的专项工程外,鼓励、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
6、程,实现平战结合。第十四条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向工程隶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转租,确需转租的,新的租赁使用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为:(一)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10米以内,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15米以内,结构底板下方垂直距离10米以内,以及以出入口口部断面为基准,半径15米以内的用地;(二)除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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