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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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防范、化解与处置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和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
2、司、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组织。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遵循分类监管、安全审慎、有序规范、创新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地方金融发展改革、监督管理、风险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统筹、推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金融改革创新和消费者
3、权益保护等方面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监管部11),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工作。第七条地方金融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应当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投资、自担风险。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
4、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省金融业发展规划,明确地方金融发展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金融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金融业发展规划,推进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第九条鼓励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监管创新,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加快金融要素整合,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方金融发展,加强政策扶持,做好机构培育、市场建设、人才引进、环境营造等工作。第十条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地方金融组织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等有关事项提供便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登记对接机
5、制。第H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微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支持,积极推进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舆论监督。第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可以依法建立行业组织,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地方金融组织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第十四条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备案等手续。未经批准,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第十五条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新证的,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注销。第十六条地方金融组织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股东出资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七条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一)设立分支机构;(二)变更组织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控股股东或者主要股东;(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7、董事、监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前款规定的事项中,国家规定需要审批或者对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破产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对有关业务承接、债务清偿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破产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经营许可或者取消业务资质,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第十九条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经营范围、备案信息、许可证注销等。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件。第二十条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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