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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1 .法规的主要种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条例)、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法)2 .法律制定的责任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 .社会政策的两种基本模式:普惠型社会政策模式和特惠型社会政策模式。第二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1三项工程:(1)第一项工程:社会工作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工程;(2)第二项工程:实施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程;(3)第三项工程:实施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程。4 .两项培训(1)第一项培训:对涉及社
2、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单位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社会工作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方法技能培训。(2)第二项培训:对下派基层锻炼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单位的干部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毕业生普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5 .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改进登记方式、强化监督管理、推动信息公开。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第一节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一)社会救助的总体要求1.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2.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3.社会救助协调机制;4.社会救助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3、5.社会救助信息管理(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1.形式(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2.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3.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承包、采购);4.社会工作服务;5.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支持。第二节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1、低保对象资格: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生活不能独立子女(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
4、扶养义务关系长期居住人。3、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情况。4、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5、家庭经济状况调查(D家庭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2)家计调查中不计入家庭收入:国家规
5、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6、低保动态管理(1)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一每年核查一次;(2)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一每半年核查一次;(3)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一终止审核确认程序。7、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明确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最新规定】8、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的
6、,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新规定】(二)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1、特困人员对象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2、无劳动能力情形(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7、他情形。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托底供养;坚持属地管理;坚持城乡统筹;坚持适度保障;坚持社会参与。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程序【最新规定】方面主体时间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意见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材料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5、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形式(1)内容:基本生活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救助、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救助;(2)形式:分散供养、集中供养。6、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类型:公建公营模式;探索公建民营模式;探索合建合营模式。第三
8、节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一)灾害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1、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1)国家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救助活动;(2)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及国家减灾的具体工作;(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救助工作;(4)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协助救灾、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2、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一重点范围阶段内容常态减灾阶段鼓励参与日常减灾工作紧急救援阶段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参与过渡安置阶段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照顾工作恢复重建阶段I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
9、需求(二)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1、救助的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3)其他特殊困难人员。2、救助的形式(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3、救助申请与审批程序(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一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一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4、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1)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10、;(2)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4)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第四节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一)教育救助1、救助的形式: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2、高效高职中职院校教育救助政策:国家奖学金制度;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免费教育范围;学校的责任。(二)住房救助1、住房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2、住房救助方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3、住房救助申请一城镇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
11、产状况一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一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保障。第五节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与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一)临时救助1、家庭对象: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意外等);、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2、个人对象: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的(没有本地户籍限制)。3、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4、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最新规
12、定】(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1、救助形式:救助站救助(一般不超过10天);2、救助内容:食物、住处、医治、联系亲属或单位、乘车凭证;3、终止救助情况:提供虚假个人情况;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擅自离开救助站的。(三)法律援助与国家司法法规与政策1、法律援助申请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2、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3)再审改
13、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3、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4、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支付救助金、思想疏导、社会救助等。5、司法救助标准: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第一节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最新规定】1、家庭赡养与抚养:家庭赡养;不得侵犯老年人婚姻自由、继承权等合法权益;抚养
14、;监护;赡养人、抚养人的责任;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政策。2、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护理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抚养。3、社会服务: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依法兴办养老机构;健全养老服务相关制度;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加强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老龄产业。4、社会优待:社会服务优待;法律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公共服务优待。5、宜居环境:宜居环境规划;宜居环境建设标准。6、参与社会发展:培养积极老龄观;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有权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鼓励老年人自愿和量力从事社会活动;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第二节妇女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最
15、新规定】1、妇女权益保障法:男女平等、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三项基本原则。2、政治权利:参与共同事务的管理;选举和被选举权;培养与选拔妇女干部/女性人才成长。3、人身和人格权益: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侵害;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亲密关系中的女性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妇女享有生育权;国家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4、文化教育权益: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受教育权;政府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的责任;妇女享有平等的文化权利。5、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政府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的责任;禁止用人单位招录(聘)中歧视妇女;男女同工同酬;妇女与男性的晋升和培训机会平;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妇女的社会保障权;政府对困难妇女的关爱服务责任。6、财产权益:妇女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享有继承权。7、婚姻家庭权益:婚姻自主权;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妇女享有离婚经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