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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交易合同范本甲方:乙方:1、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由合同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共同起草制定,非一方事先拟定,不属于格式条款。2、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正文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手写或涂改或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另经双方确认,否则不产生约束力。3、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一)合作形式1、甲方以本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其他取得合法授权的林地/草地委托乙方分期开发林草碳汇项目,合计开发面积林地*万亩,草地*万亩。2、乙方负责开发林草碳汇项目,负责项目的
2、立项、设计、材料编制、申报、审定、监测、核准签发、销售等事宜及上述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投入。(二)合作期限1、申报期2、合作期限(S)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月之内,负责及时提供所有符合申报林业碳汇项目的有效资料。(2)甲方对该林地/草地的种植、经营及管理享有自主权,林地/草地本身除林草碳汇资产以外的权益,仍由甲方及相关权利人享有,并负责相关权利人资产收益分配及处理事宜。(3)甲方应协助、配合乙方做好与本项目开发相关的工作,甲方成立高效统一的项目协调工作组,由甲方联络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4)甲方负责落实和明确林权所有人在合作期间对项目范围内现有
3、林地/草地资源的正常维护和管理,可按原造林计划或林场经营方案进行合法的砍伐和种植,并负责砍伐后的及时补种和抚育。(5)甲方在申报期及合作期限内,承诺不再对本合同项下的林草碳汇项目与其他第三方进行林草碳汇合作开发。2、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负责在国家自愿减排量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或者其他机构指定的系统开设登记簿账户;每个监测期的林草碳汇资产注册至乙方的登记簿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比例分配林草碳汇收益。(2)乙方负责林草碳汇项目开发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考察、项目可行性评估与前期设计、PDD文件编制审查、项目审定、项目注册、项目监测、减排量核准、碳汇指标核证签发销售等,并承担项目开发不
4、成功时乙方自身投入的资金和风险,保证林草碳汇项目按国家自愿减排标准实施,并产生预期的碳汇量。(3)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形成的林草碳汇减排量指标对外销售,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未来实时价格自主决定销售模式及销售量;同时乙方有优先保证甲方收益的义务。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在完成碳汇量核准签发之后十个工作日内,可根据首次签发量提前支付合同约定额10%的款项,在完成碳汇减排量指标签发后,应尽快完成销售,并按约定比例向甲方分配收益。乙方应保证优先将已完成的销售量满足给甲方,保证甲方收益。如乙方在12个月内未完成碳汇销售,甲方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4)保证最低开发量。本合同签订后,待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最新确定的碳汇
5、方法学(比如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V02)或森林经营项目方法学(V02)后15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估算本合同项下林业碳汇最低开发量。如后期实际开发量小于承诺的开发量,乙方承诺补齐甲方在最低开发量中应分配林业碳汇量的差额所对应的碳汇资产收益。(5)甲方所分配的林业碳汇资产形成的减排量指标交由乙方对外销售,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未来实时价格自主决定销售模式及销售量,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的销售价格或销售方式导致未对外销售,视为乙方已完成相应的销售业务。同时,无论乙方完成任意销售额度(比例)多少,且无论碳汇资源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应当优先将已完成的销售量优先满足给甲方,优先保证甲方的收益。(四)违约责任1、乙方应及
6、时完成合作项目的开发、应及时提供资料清单以便于甲方作出准备,并适时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开发延误,且未能及时进行调整,无法按期完成项目国内外审批注册和减排量核证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2、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分配林业碳汇收益,则除继续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外,每逾期一日,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1PR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当期甲方应分配碳汇资产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合同中任何一方均不承担因未来碳汇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项目收益亏损风险。4、
7、本项目申报成功后,对林草碳汇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如因国家、地方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或本地企业自身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林地的,可以按实扣减碳资产及重新调整最低开发量,协议各方按约定比例分别承担。5、如果甲方、乙方均履行了各自责任而林业碳汇项目仍未开发成功,则甲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补偿责任。(五)协议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六)合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签章处约定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即为联系往来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的文件及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一方的地址或电子通信终端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加盖骑缝章以示完整。单位名称甲方乙方(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税号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联系电话送达地址送达人签订地点签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