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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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辉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1994年6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投资和经营第四章优惠待遇第五章劳动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春边境合作区的建设,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寿春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寿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合作区位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辉春市区南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合作区鼓励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内兴办出口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相应的第三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第五
2、条合作区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为兴办企业提供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服务设施以及信息咨询服务。第六条合作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七条合作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合作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八条寿春边境经济合作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代表理春市人民政府对合作区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合作区管委会具有吉林省人民政府下放给理春市的各项省级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第九条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3、以下职权:(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制定合作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二)编制合作区行政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统筹安排合作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四)负责合作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管理;(五)负责合作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六)规划和管理合作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管理城市建设;(七)兴办和管理合作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公共事业;(A)负责合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九)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合作区的涉外事务,管理合作区进出口业务;(十)协调金融、保险、外汇管理
4、、海关、商检等部门设在合作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H一)对合作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十二)负责合作区内的社会治安和户籍管理,依法保护合作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调解合作区内的有关纠纷;(十三)按照规定权限任免、聘用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及各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十四)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合作区管委会可根据开发建设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经批准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合作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事务。第十一条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商检等部门可在合作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事务。第十二条合作区内土地的审批权,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向辉春市人民政府下放省级土地审批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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